電線出問題雙方檢測標準不同 法院:以合同為準
電線出問題雙方檢測標準不同 法院:以合同為準
購買的貨物因兩家公司使用的標準不同引起問題,天津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應以合同約定為準。
2012年5月,建設公司與本市一家電線公司簽訂了購買合同,合同中約定購買指定型號的電線,總貨款為200萬元。同時,雙方還約定電線要符合指定行業(yè)標準。
2012年10月,建設公司收到這批電線,并在工程項目中使用。在安裝測試過程中,電線出現問題。隨后,建設公司對這批電線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顯示這批電線不符合合同當中指定的行業(yè)標準。于是,建設公司按照合同要求電線公司賠償經濟損失費200萬元。隨后半年的時間內,兩家公司多次就這批電線事宜進行協商,但雙方未形成一致意見。于是,建設公司將電線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電線公司賠付經濟損失200萬元。
法庭上,建設公司訴稱事發(fā)伊始即與電線公司協商,一同前往現場查明原因,但是電線公司予以拒絕。無奈之下,建設公司獨自前往現場,并委托專業(yè)檢測公司對電線進行了檢測,結果是被檢測的大部分電線均未達到合同中指定的行業(yè)標準。
電線公司辯稱,向建設公司交付的貨物經國家檢驗機構檢測為合格產品,而且產品在生產過程中,建設公司曾派監(jiān)理,并和公司檢驗人員一同檢驗。電線公司認為電線的產品質量和生產過程得到了監(jiān)理人員的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告電線公司的產品經國家檢驗機構檢測達到國際標準,但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是指定行業(yè)標準,理應按指定行業(yè)標準檢驗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國家檢驗機構的國際標準無法知曉是否是指定的行業(yè)標準,且該檢驗是抽樣檢驗,不能以此推斷上述檢驗產品全部符合指定行業(yè)標準。因此,被告電線公司以其出口的產品經國家檢驗機構檢驗符合國際標準進行抗辯,認為其生產的該批電線全部達到指定行業(yè)標準,法院認為依據不足。據此,法院經審理判決,電線公司賠償建設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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